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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9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二〇一六年
三月十三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会议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上午9:00在中国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
泰路1号公司会议室以电话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8名,独立董事张陆洋先生委托独立董事钱逢胜
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4、会议由董事长苏江华先生主持,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泰路
1号迁址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4幢23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涉及的各项具体事宜。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议案二、《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第一章第五条
    原条款为:“公司的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泰
路 1 号。┈”
    拟修改为:“公司的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
路 9 号 4 幢 23 层。”
    (二)拟增加公司副董事长人数,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第十二章第一百四十一条
    原条款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拟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至2名。”
    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议案三、《关于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香港上市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为了在增发公司新股时确保灵活性,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近几年市场上的惯
例做法,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香港上市 H 股的一般性授权。此一般
性授权将授权董事会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香港上
市 H 股数量 25795 万股的 20%(以本议案获得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的 H
股为基数计算,即 5159 万股 H 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未来资产重组和资产购置
费用,具体配售对象、时间、额度授权董事会择机操作。
    该议案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
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根据中国境内相
关法规的规定,即使获得一般性授权,也需召集全体股东大会,则仍需取得全体
股东大会的批准。
    授权具体内容
    (1) 在遵守(3)及(4)段的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
司法》及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不时修订),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期
间”内行使的一切权利,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香港上市 H 股,及决
定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a 拟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
    b 新股的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c 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
    d 向现有股东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及/或
    e 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选择权。
    (2) (1)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
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选择权。
    (3) 董事会根据(1)段所述授权在“有关期间”内批准有条件或无条件单独
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选择权或以其他方式)的香港上市 H
股数量分别不得超过于本议案获本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时该类已发行股份数量的
百分之二十。
    (4) 在根据上文(1)段行使权利时,董事会必须:a)遵守中国《公司法》、上
市地监管有关规定(不时修订)及 b)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
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如需)。
    (5) 就本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议案获得本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的
日期止的期间:
    a 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b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C 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内有效。
       (6) 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
规定和《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于根据上文(1)段行使权利时相应地增加注册资
本。
    (7) 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情况下,根据上文(1)段行使权利时为完成配发、发行及上市新股签署
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8) 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在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后,
根据新股配发及发行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时股权结构的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作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股本结构、
注册资本根据此项授权而产生的变动。
    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议案四、《召开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提请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召开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三项议案,
连同《2015 年年度业绩报告(经审计)》、《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各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2 月 19 日公
司发出的公告)共计八项议案。
    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经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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