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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3-08-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于2003年4月30日起暂停上市。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3年半年度已实现盈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了2003年半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经符合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并于7月3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申请A股股票恢复上市的议案。2003年8月4日,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聘请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恢复上市推荐人,为公司恢复上市出具了《关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的推荐函》,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公司恢复上市;同时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恢复上市出具了《关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47号文《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本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该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受理,或受理后未被核准恢复上市,本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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