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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收到仲裁调解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8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收到仲裁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2014年10月2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轻建设、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就与西安兴荣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荣公司、被申请人)关于阎良航空国际
大酒店及科技公寓项目履约纠纷一事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
请,并于2014年10月29日被受理(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发布《关
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
       2016年1月6日,中轻建设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申
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变更仲裁请
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
       2016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了西安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西
仲调字(2014)第1166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方
       1、申请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鼎荣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2、被申请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35号帝标大厦七楼
       (二)本案纠纷起因及变更申请原因
       2012年6月28日,中轻建设与西安东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
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西安东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将其投资开发的阎良航空国际大酒店及科技公寓项目(下称“该项
目”)发包给中轻建设施工承建;2012年11月5日,西安东俊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与兴荣公司签订《业务交接协议》,约定将该项目交由
兴荣公司全部接管并承担一切权利和义务。此后,中轻建设和兴荣公
司就该项目的工程量确认和付款事宜等签订多份补充协议。截至仲裁
提起之日,兴荣公司尚欠合同进度工程款5,840万元。经多次协商,
兴荣公司仍不予支付款项,中轻建设无奈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
       2016 年 1 月 6 日,为彻底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中轻建设
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申请。
       (三)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5,415,218.18
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
实际付款之日为止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6日为5,514,815.31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所造成的申请人经济损失600万元;
       4、请求裁决申请人对系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仲裁活动所支出的合理费
用计人民币50万元(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6、请求裁决本案包括鉴定费用在内的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
承担。
       三、调解结果
       2016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了西安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西
仲调字(2014)第1166号),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
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二、依据陕西尚华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陕尚华鉴造字[2015]
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争工程陕西阎良航空国际大酒店及
科技公寓项目1#、2#、4#、5#、6#、7#、8#楼主体及二次结构和部分
外装饰工程的造价为153,613,299.18元(不包含争议部分)。庭审过程
中双方当事人就劳保统筹、人工费补差两项争议项达成一致意见,被
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支付劳保统筹2,000,000元、人工费补差500,000
元。以上各项合计156,113,299.18元,申请人已收到该工程的工程款
84,230,000元(含代付给张号乐的3,750,000元),因此,被申请人尚
欠申请人工程款71,883,299.18元。
     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请求的延期付款利息5,114,090元、经
济损失3,000,000元、鉴定费1,000,000元、仲裁费用585,910元、因
仲裁活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0元,合计10,000,000元。
     四、综合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共计应向申请人支付81,883,299.18
元,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5,000,000元,
2016 年 5 月 15 日 前 支 付 10,000,000 元 , 2016 年 5 月 30 日 前 支 付
20,000,000元,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16年6月30
日前支付26,883,299.18元。被申请人逾期不能支付的,依《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期债务利息。
     五、双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施工
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申请人自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第一期款项之日起20日内向被
申请人移交1#、2#、4#、8#楼的施工现场并同步移交相应施工资料(不
干涉5#、6#、7#楼的正常施工作业),收到第二期款项后10日内移交
全部施工场地并同步移交全部施工资料(工程资料按申请人施工节点
范围,本项目在交工时档案馆等相关部门要求的施工资料提供)。
     七、施工现场未使用完毕的建筑材料,被申请人对尚可利用的施
工材料接收,双方在移交场地时,协商价值予以给付申请人。如双方
对是否可利用的施工材料或可利用施工材料的价值协商不一致的,则
由鉴定机构陕西尚华司法会计鉴定所确定,双方均认可鉴定机构陕西
尚华司法会计鉴定所的意见。
    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仲
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制作本
调解书,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公司按期收到该笔款项,将确认相应收入,同时支付并结转相
应成本。支付的成本主要内容为分包工程款、材料采购款和相关税费,
对当期及期后损益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西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西仲调字(2014)第1166号)。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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