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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贝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8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03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惠州璇瑰向公司控股股东惠州市硕贝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贝德控
股”)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惠州璇瑰的生产经营,有利于缓解
惠州璇瑰流动资金使用量较大的需求。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日起一年,利率按照
目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不构成不利影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们同意惠州璇瑰向
硕贝德控股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
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王海波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
形;
    3、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其能够胜任公
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4、我们同意聘任王海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圣平、孙进山、张钦宇
                                                日期:2016 年 03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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