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管逢兴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管逢兴,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管逢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 年 1 月 13 日,管逢兴被聘任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昌红科技”)监事,2015 年 12 月 21 日,管逢兴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昌红科技股票 12,500股,减持金额 308,750 元。管逢兴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8 号公告中有关“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 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的规定。
管逢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1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8.1 条、第 3.8.17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管逢兴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管逢兴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