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问题: 2015年8月7日,你公司获悉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北京嘉和一品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订购5300万元智能仓储柜,认为将大幅增加标的公司成本费用,导致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业绩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直至2015年11月19日,你公司才发布公告说明了上述事项,并以该事项为由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四条、第四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6年3月9日
关于对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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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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