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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暨对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更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6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暨对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更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3),拟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 3.6 亿元的公司债券。现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公司债券更名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力合股份有限公
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77 号),批复主
要内容如下:
    1、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35,000.00 万元的公司
债券。
    2、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3、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4、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二、公司债券更名情况
    根据公司债券命名规则,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现将本次债券名称由“力合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变更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其他事项不变。
    本次公司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
件效力,原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前述法
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力合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承销协议》及《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等。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
级分析报告》的效力也不受本次公司债券名称变更的影响。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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