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常德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16〕0021号
当事人: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北方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262;
常德明,时任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5年12月21日,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阿特拉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阿特拉斯的解散清算事项。因该公司经营亏损、拟终止经营等原因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合计影响公司当期损益7.23亿元。但公司直至2016年1月12日才披露上述事宜,信息披露严重滞后。2016年1月26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亿元左右,上述子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巨大。
公司关于阿特拉斯的大额资产减值事项披露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和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常德明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常德明予以监管关注。
希望公司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