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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5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旨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切实
保护股东利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
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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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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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
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
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
人事等方面;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
心理承受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
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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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使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效率,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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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 路演;
    (十二) 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先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解
决的,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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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 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券部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的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
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
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
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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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
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
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
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
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
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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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
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
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
露。
    公司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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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
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可将该表及活动过程
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
司网站予以刊载。
       第三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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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
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
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
时采取措施,立即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
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
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
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
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
 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
 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
 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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