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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4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的实际控制
人以及液态金属有限公司(Liquidmetal Technology Limited)的股东,为推动液态
金属相关技术开发及合作进程,液态金属有限公司拟投资美国上市公司
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为了避免与宜安科技产生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除为了宜安科技利益投资 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外,本人承诺如下:
    1、除投资 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以及整合 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
的研发技术资源与宜安科技进行战略合作外,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作为宜安科
技直接或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也不会主动性的直接或间
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宜安科技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2、本人通过液态金属有限公司的股东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
使液态金属有限公司、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在现有经营范围内从事研发生
产活动,不与宜安科技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人将杜绝一切占用宜安科技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
何情况下,不要求宜安科技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提供
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资金占用。
    4、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宜安科技的关联交易,对
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宜安科技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
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报批手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宜安科技及
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在 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达到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液态金属有限公
司将所持有的 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股份全部转让给宜安科技:
    (1)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实现扭亏为盈,且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的
主要不确定因素消除,能够产生可持续性效益。
    (2)符合中国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以及中国境外公司被收购的监管政策。
    (3)满足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收购监管过程中对标的资产的
盈利性及合法合规性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承诺人签字页)
   承诺人:
              李扬德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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