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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敏)
公告日期:2016-01-29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敏) 
〔2016〕19号 
当事人:王敏,男,1960年1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敏内幕交易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三洋)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王敏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会根据王敏的请求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11月9日,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与合肥三洋进行了初步商谈,向其表达了受让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持有的股份并希望成为合肥三洋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的意向,合肥三洋表示支持。2013年5月14日,惠而浦和合肥三洋召开会议,讨论交易结构。合肥三洋同意惠而浦成为其控股股东,并同意达成股份转让共识后,讨论具体非公开发行事项。当日,合肥三洋申请临时停牌。上述“公司股权变化及非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5月14日。时任合肥三洋董事会秘书方某全程参与本次重大事项的筹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王敏利用“王某”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合肥三洋”,成交金额5,653,458.47元,盈利1,238,434.21元。在王敏开始交易“合肥三洋”当日,王敏与方某存在通讯联系,且交易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通话记录、交易所计算的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16年1月8日,我会应王敏的申请组织听证。王敏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在涉案期间购买“合肥三洋”的动机和理由是:第一,认为家电板块是2013年最具投资价值的股票品种。第二,家电板块中,合肥三洋成长性最好,估值偏低。第三,从产品技术分析,合肥三洋具备很大的优势。第四,从高层团队和经营业绩来看,合肥三洋是国内最好的上市公司之一。第五,资本市场对合肥三洋“532”战略评价积极,不少投资机构给予“买入”评级。第六,2013年4月2日,合肥三洋公布了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将荣事达商标许可给合肥三洋在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产品上使用。荣事达品牌回归合肥三洋,是合肥三洋再次发展腾飞的最佳起点。第七,其在2013年4月初多次到合肥市各大电器商场现场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判断荣事达品牌产品在家电下乡政策下一定旺销,而新农村和小城镇家电市场一定是我国未来最大的消费市场。王敏提出,相关信息主要是通过财经网站信息,证券研究机构发布的研究报告及主要财经媒体的报道获取的。由于使用的电脑安装时设置了退出时自动清除历史等功能,所以现在无法调取当时的浏览历史记录。
其2013年4月11日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方某的短信和电话,是方某主动发起的,主要内容是协商购买电动汽车事宜,并非传递内幕信息。至于在通话后不久购买“合肥三洋”,属于偶然的巧合。其集中大笔资金买入“合肥三洋”是受到2013年初一次投资策略报告会,一位私募机构投资专家关于“集中持股投资策略”观点的影响。
综上,王敏认为其投资合肥三洋股票有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不属于内幕交易。
经核实,王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联系,随后进行了交易,且交易明显异常,听证中王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因此,王敏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我会不予采纳。
王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敏违法所得1,238,434.21元,并处以1,238,434.2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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