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6年3月11日,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由守谊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补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戚晓庄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3月4日,公司接到第三届董事候选人戚晓庄先生的通知,戚晓庄先生
因个人原因,申请不再参加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公司董事会尊重戚晓庄先
生的决定,现取消原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戚晓庄先生与本公司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其辞任董事候
选人的事项需要提请股东注意。
2、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
李明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项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董事任职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查,李明起先生(简历见附件)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现提
名李明起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公司董事会同意2015年度股东大会新增审议《关于增补
李明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候选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了董事候选人李明起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后,认为:本次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诚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
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董事职务的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烟台东诚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项议案需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内容及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公司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烟台东诚药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4、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烟台东诚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项议案需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2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明起,男,196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核技术及应用(放射性药物)专业博士生导师。曾历任中
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成都同位素应用研究所副所长、所长,2001年7月至2007年9
月任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10月至今任公司控股
子公司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明起先生通过厦门鲁鼎思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明起
先生为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持有其3%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175029.15
股股份;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