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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2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 2016-009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审理阶段(管辖权异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约为人民币 1.43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审判,对公司本期利润数
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近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达”)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刘玉霞、肖俊德、肖世森、张海华、王刚、肖伟等 6 人(刘玉霞为各方委托的代表人)
(以下简称“原告方”)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万顺达提起诉讼,法院已予以受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时间:2015 年 11 月 29 日
    2、管辖权异议开庭时间:2016 年 3 月 9 日
    3、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原告:刘玉霞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桥专家国际花园 12-1-1A
    原告:王刚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西山庭院 25 号楼 3 单元 101 号
    原告:肖伟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 2016-009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西山庭院 16 号楼 3 单元 201 号
    原告:张海华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西山庭院 25 号楼 3 单元 101 号
    原告:肖世森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西山庭院 25 号楼 3 单元 101 号
    原告:肖俊德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花园古月园 20 号楼 5 单元 501
    (2)被告当事人情况
    被告: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2 号方正国际大厦 10 层 1008 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丹丹
    5、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情况
    1、本次诉讼纠纷的基本情况
    原告方刘玉霞、肖俊德、肖世森、张海华、王刚、肖伟等 6 人购买万顺达开发的坐
落于昌平区中关村国际生命医疗园 A-5b 商业用地医疗配套服务设施第-1 层、第 1 层、
第 2 层共计 34 套房屋(其中刘玉霞购买 29 套,肖俊德、肖世森、张海华、王刚、肖伟
各购买 1 套),原告方共计与万顺达签订了 34 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
等非住宅类)》(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方在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向万顺达提起了诉讼。
    原告方认为:双方之间签署的《预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万顺达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是,万顺达存在逾期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存在设计施工缺陷而
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且拒不自行整改亦不协助整改等多种违约行为,对于由此给原告方
造成的损失,万顺达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逾期交房损失、整改费用支出损失、交付房屋
不符合约定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利用造成的收入损失等。
    2、诉讼请求(以下诉讼请求均按涉案的 34 套房屋合计计算)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与其交付商品房违约金人民币 16,027,608 元;
    (2)判令被告因设计施工瑕疵而支付原告改造费用人民币 44,700,002 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原告所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 2016-009
购房屋不能正常利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82,266,798 元;
    (4)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电力增容改造手续;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申请财产保全裁定
    本次诉讼案件中,原告刘玉霞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万顺达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国际生命医疗园 A-5d 商业用地 9 号医疗
配套服务楼(扣除房间一 0 一、一层排风竖井)价值 6,000 万元的房屋,查封期间禁止
办理交易、转让、抵押、赠与、过户等手续。
    4、管辖权异议
    预售合同第二十六条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出卖人住
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本诉讼应由万顺达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万顺达注册地为北
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东,万顺达实际办事、经营地为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
科学园博雅 CC 项目售楼处。海淀区既非万顺达注册地,又非实际办事、经营地。
    万顺达为开发博雅 CC 项目注册的项目公司,旗下全部业务仅为开发及经营该项目。
该项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院内,一应施工、谈判、签约、付款、客户服
务、售后服务均在项目范围内的博雅 CC 项目售楼处办理,所有事项决策也在实际办公
地博雅售楼处做出及执行,并不涉及海淀区
    因此虽然原告方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但万顺达已向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依据上述事实予以更正,并将此案移送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审判,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
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 2016-009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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