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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2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货值 74750666.66 元及相关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
       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收
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赣民初 6 号】及传票,江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山东宝华耐磨钢有限公司诉方大特钢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将
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山东宝华耐磨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公司”)
    2、被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机构名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履行直条螺纹钢筋的交货义务(货值 74750666.66
元)。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起诉
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根据宝华公司《民事起诉状》陈述,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被告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原、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协议》,合同约定,
原告向被告购买直条螺纹钢筋,交货地点为被告仓库,原告应向被告交纳年履约
保证金 60 万元,原告于每月分三次按旬(每月分三旬,即:6 日前、16 日前、
26 日前)均协议量额度向被告预付货款。被告于每月 26 日至次月 5 日,6 日至
15 日,16 日至 25 日分三期进行结算,并在月底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货款给付义务,但被告向原告履行了部分交货
义务,尚有价值 74750666.66 元的货物至今未能交付给原告。”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目前,原告宝华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
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传票,要求公司 2016 年 9 月 10 日出庭应诉。
    公司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已与律师事务所沟通案件情况,积极跟进案件进
展,快速厘清相关各方情况与诉求,辨别并防范法律风险。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和了解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赣民初 6 号】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3、山东宝华耐磨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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