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一、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3135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182,82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发行价格为 17.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37,191,2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
民币 21,661,435.10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15,529,764.9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6】第 410100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
下:
募集资金
序 开户
募投项目 投资额 开户银行 账号
号 名称
(万元)
建设全国金融外包服务平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其中: 广州
1 196,02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建设广州金融外包服务总部平台 银通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2)建设区域金融外包服务平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注:“广州银通”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银通在募集资金
转入公司及子公司广州银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天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银通(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等五家银行(以
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44050186320100000127,截至 2016 年 3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建设广州金融外包服务总部平台项目、建设区域金融外包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696690353,截至 2016 年 3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27,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广州金
融外包服务总部平台项目、建设区域金融外包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已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05871432000001698,截至 2016 年 3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6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建设广州金融外包服务总部平台项目、建设区域金融外包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713366781841,截至 2016 年 3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38,52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广州
金融外包服务总部平台项目、建设区域金融外包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8110901012800175148,截至 2016 年 3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建设广州金融外包服务总部平台项目、建设区域金融外包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湘、金巍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
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
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