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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1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3 月 9 日,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
修订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一、章程修订原因
     为更好履行军工上市公司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下发的科工计
[2016]106 号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章程修订具体内容
     在《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中增加第十一章“涉及军工的特别规定”,
条款内容分列第二百零四条至二百一十一条,原公司章程中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
各项条款序号顺延。具体如下: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
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
安全。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
备设施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保持与许可
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公司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
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涉军事项特别条款
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
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
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
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发
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司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应事先报经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
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备案。
    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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