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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0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顺风能(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所议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本次换届选举的董事会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推荐的第三届董事会 7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名)
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任职资格
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独立董事均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
惩戒;
    3、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严俊旭、金亮、刘明生、马
龙飞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杨校生、惠彦、张振安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董事会议案和董事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并同意将独立董
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本次方案调整是基于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调整后的
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2、 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董事会作出的
此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独立董事:樊纯诗   徐劲科   耿建涛
                                                           2016 年 3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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