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行无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本行资金情况。
担保业务是本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
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
效控制。报告期内,本行除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
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行实行全面风险管理,追求规模、质量、效益的平衡。在业务
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同时注重内部控制建设,不断完善和优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形成了与银行战略发展与风险状况较为适应的风险管理体
系和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对保障本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发挥
了有效的作用。我们未发现本行存在重大的内部控制缺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本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中
国会计准则审计师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并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对《关于提名郭田勇先生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核郭田勇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 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3、同意提名郭田勇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上述任职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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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
马林、储一昀、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
日期:2016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