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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公告日期:2003-08-02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近日收到(2003)沪二中执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和(2003)西中法执民字第125号《执行通知书》。
    一、我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中法执民字第125号《执行通知书》,因我司于1999年10月16日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行向公司提供外汇资金借款290万美元。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承诺对公司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建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保证合同。借款发放后,我公司仅归还合同要求的前三期共计50万美元借款本金,余款及利息尚未支付一案(详见我司于2002年12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公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我公司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欠款本金240万美元及利息1,144,733.61美元(利息计算至2002年10月15日,其后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在执行时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132,476元,申请执行费233,707元。
    逾期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我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418号《民事裁定书》,因我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由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一案(详见我公司2002年6月11日、2002年6月15日、2002年11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2003)沪二中执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874,936.38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91,645.46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83,290.92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
    因上述借款担保案件已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41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江投资”)向法院提出了还款计划,经法院主持调解,我公司、长江投资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下称“光大上分”)就还款计划达成了《和解协议》:
    1、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嘉实业”)、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开开实业”)、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03年6月20日止国嘉实业尚欠光大上分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3,371,175元,诉讼费164,709元,合计人民币33,535,884元,应支付市二中院执行费人民币32,875元。
    2、长江投资依据生效判决书,承担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国嘉实业、开开实业、长江投资共同负担诉讼费人民币164,709元、执行费32,875元。
    3、长江投资承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分三次向光大上分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9,806元,执行费21,917元,合计131,723元,由长江投资向市二中院缴纳。
    长江投资承担保证责任后直接向国嘉实业追偿。
    4、光大上分同意在长江投资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将有关还款还息等凭证,交付给长江投资。
    5、若长江投资未能按上述还款期限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光大上分则有权就未履行的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再受第三项还款计划的制约。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也提出了还款计划,经法院支持调解,国嘉实业、开开实业和光大上分就还款计划达成了《协议书》:
    1、国嘉实业、开开实业、长江投资确认截止2003年6月20日止国嘉实业尚欠光大上分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3,371,175元,诉讼费164,709元,合计人民币33,535,884元,应支付市二中院执行费人民币32,875元。
    2、开开实业依据生效判决书,承担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国嘉实业、开开实业、长江投资共同负担诉讼费人民币164,709元、执行费32,875元。
    3、开开实业承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直接向光大上分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999,903.64元,合计人民币10,999,903.64元。开开实业承担本案诉讼费54,903元,执行费10,958元,合计65,851元。由开开实业直接向市二中院缴纳。
    开开实业承担保证责任后直接向国嘉实业追偿。
    4、光大上分同意在开开实业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将有关还款还息等凭证,交付给开开实业。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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