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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10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电运通”或“发
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广电
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35 号)核
准。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
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
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
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
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
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
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
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鲲鹏运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的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
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广电运通的股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
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本保荐
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
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
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
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声明: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
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
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声明: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验资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验资机
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
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
公告》之签章页)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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