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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关于“15振业债”2016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08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 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振业债”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简称“15
振业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238)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3
月 11 日,凡在 2016 年 3 月 11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2016 年 3 月 1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发行的“15 振业债”至 2016 年 3 月 12 日将期满 1 年。根据本公司
“15 振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振业债。
    3、债券代码:112238。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 100 元。
    6、债券期限:3 年。
    7、债券利息: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2%。债
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 2015 年跟踪评级报,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0、本次付息起息日:2015 年 3 月 13 日。
    11、付息日: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3 月 1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计息)。
    12、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 年 4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20%,每手“15 振业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5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
利息为:41.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
发利息为:46.80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11 日。
    2、除息交易日:2016 年 3 月 14 日。
    3、债券付息日:2016 年 3 月 14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3 月 1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振业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
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2014 号振业大厦 B 座 11-17 层
    联系人:彭庆伟、杜汛
    电话:0755-25863061
    传真:0755-25863012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联系人:黄超、吴茂林
    电话:0755-82943666、010-82291138
    传真:0755-8294312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梁一霞
联系电话:0755-25938019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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