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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04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3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日(星期三)—2016年3月3日(星期
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3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2日下午15:00 至2016年3月3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市河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
城大道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晓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172868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172868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6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5名董事、2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
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程贤权律师、李懿雄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确定公司 2016 年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由于公司独立董事洪天求先生已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
拟同意洪天求先生的辞职申请;同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现
董事会提名张林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
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72868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 2016 年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议
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任务,确定公司 2016 年度
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为不超过 19000 万元。在该贷款额度内,董事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此次授权有效期限为: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该额度内的流动资金融资,
可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国支行、中国建设银
行宁国市支行、中国交通银行宣城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宣
城分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授信范围内,本着银企双方长期合作,企
业财务费用最小化的原则,调整使用各行的授信额度。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
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72868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程贤权律师、郭旭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
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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