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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23
关于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2016-02-23
上证公监函〔2016〕0018号
当事人: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惠而浦,A股证券代码:600983。
  金友华,时任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斌,时任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5年7月14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申请股票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10月13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申请股票继续停牌两个月,其理由之一是交易对方之一为国有单位,交易方案在预案披露前需取得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12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称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为标的资产之一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所使用土地、房产均登记在其外资股东名下,难以在短时间内注入;标的资产之一“荣事达”品牌商标牵扯利益相关方较多,未能就交易价格达成一致,亦难以就影响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完善的解决方案。
  经进一步核实,公司相关交易进程备忘录显示,公司与财务顾问于2015年8月16日召开会议时,财务顾问即提出标的资产存在的主要问题。9月30日再次召开会议时,财务顾问继续说明标的资产审计评估的推进情况及存在的困难。自8月16日财务顾问提出问题到12月8日公司公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从未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存在的重大障碍及其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对相关进展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金友华、董事会秘书方斌分别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及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金友华、董事会秘书方斌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积极配合本所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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