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即公司拟以现金购买或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资产置换公司控股股
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发布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开市起停牌。
公司承诺争取在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时间内披露本次重组方案,即最晚将
在 2016 年 3 月 30 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重组事项且公司未提出延
期复牌申请或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证券最晚将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恢复
交易,公司承诺在证券恢复交易后 3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若在上述停牌期满前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承诺在累计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上述期限内若公
司仍未能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事项的,公司将自停牌首日起 3 个月内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组事项的议案,或公司将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
告并股票复牌,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6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陕
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债权转让意向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 鉴于条款
(一)甲方对相关公司享有人民币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债权(以审计单位审
计结果为准)(“标的债权”),该等债权期限较长,存在潜在回收风险;
(二)甲方希望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为支持甲方业务发展,愿意受
让标的债权,受让后完成由乙方自行清理该等债权。
二、 标的债权的转让和价款支付
(一)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债权以审计单位审计结果为准。
(二) 双方同意,乙方以其合法持有的资产或股权(“标的资产”)用于
支付标的债权的对价,标的资产的价格须经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
交易之目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并经双方一致确认。
三、 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陈述和保证:
1. 标的债权仅为金钱之债,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未履行完毕的附带义务;
2. 标的债权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约定、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
3. 甲方有权转让标的债权,且标的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4. 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获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和适当授权;
5. 保证以积极、适当之行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出现法定或本协
议约定的可以不履行本协议或解除本协议的事由。
(二)乙方陈述和保证:
1. 受让标的债权后,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履行支付义务;
2. 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获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和适当授权;
3. 对于标的资产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标的资产上不存在担保、抵押
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并且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甲方;
4. 保证以积极、适当之行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出现法定或本协
议约定的可以不履行本协议或解除本协议的事由。
四、 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其公章后成立,并经甲方股东之权力机构
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本协议可经双方书面修改和变更。
(三) 由于法律、法规的修改或相关政策的变更导致本协议一方无法履行
本协议,或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本协议可经双方协商书面解除。
五、 违约责任
(一) 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
义务,即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
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应对任何第三人承担的责任。
(二) 由于法律、法规的修改或相关政策的变更导致本协议一方无法履行
本协议的,不视为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义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不确定性,具体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