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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01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冶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在 2016 年度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基础上,根据
公司 2016 年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对 2016 年全年累计将要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进行了合理
预计。
    泸天化股份公司在 2015 年度报告中对各项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发生金额
进行了详细披露,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6 年公司经过对这些关联交易的协议、定价原
则等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主要是双方生产过程中必不
可少的原材料、动力、设备维修、运输劳务和后勤服务。这些必要的关联
交易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价格均以
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仔细审阅了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专项审核说明》,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往来
       经我们调查,2015 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未发生因非经营性原因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
       经我们调查,2015年公司没有发生对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
或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的要求,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
下: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建立、运行和检查监督情况。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
要求。
       四、关于2015年利润分配及未实施现金分红的意见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净利润 18,271,411.67 元,实际可供分配的
未分配利润为-1,293,907,922.10 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现金分
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符合规定的,同意公
司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续聘信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6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其在公司2015年财务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 体现了较好的职业
水平,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四川华
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
构。
       六、关于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调整概算的独立意见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合成氨、尿素技术优化搬迁工程”项目,由
于设计单位对北方冬季冻土期严重预计不足,工艺路线优选论证及资源配
置等原因造成建设周期延长两年,导致建设期间管理费用、建设期利息和
预备费严重增加,鉴于目前项目试生产顺利完成, 2015年12月进行了预转
固,现计划将该项目总投资额调整为约52.70亿元。关于调整项目概算事项
我们认为:调整概算的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项目概算的事项。
       七、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仔细核对财
务报表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5
年度《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事项,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公司
不存在没有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的事项;公司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
相资金占用的事项;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独立董事: 聂长海   杨勇
                                                2016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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