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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活塞独立董事关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履行相关承诺义务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01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履行相关承诺义务的独立意见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 2015 年 5 月在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做出了关于“暂无在此次股权
划转完成后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
调整的计划”、“暂无在此次股权划转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上市公司暂无拟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及《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北汽集团豁免履行《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上述信
息披露事项是基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公司业务的下滑、汽车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
公司的实际状况及公司的战略布局等方面的考量,经过反复论证及细致研究后,
我们认为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继续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内容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该等承诺的豁免合法合规、不会损
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北京汽车集
团有限公司豁免履行相关承诺义务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于光                                贾丛民
           熊守美                               魏安力
                                             2016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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