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
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限售期)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1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