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期投资者问题咨询及答复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交流,使投资者及时和充分地了解目前公司风险状况和自救情况,公司从
2015 年 10 月开始每月定期从当月投资者所咨询的问题中整理出具有代表性、重要
性的问题及答复予以披露。
(2016 年 2 月)投资者主要咨询的问题及答复整理如下:
1.投资者提问:公司的重整申请进行到什么阶段?
公司答复: 2015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5)珠中法破(预)字第3-1
号《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5年11月28日起30日内向
公司清算组[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点:珠海市钰海
环球金融中心12层1215室,联系人:刘亚晶律师,联系电话:0756-3195298)。详
细内容参见《*ST博元关于收到法院<公告>暨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13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
【2012】261号),公司重整事项目前正在履行相关的行政审批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存在不能获得法院
裁定受理的情形,即公司重整程序能否启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述风险请投资者
予以关注。
2.投资者提问:公司有无洽谈有意参与公司重整的投资方?
公司答复:自2015年8月27日,珠海中院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正式立案以来,公司
一直在洽谈重整意向方,做好推进公司重整事项相关的准备工作。
3.投资者提问:公司是否有退市风险?
公司答复: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
安机关,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九)项规定的股票
应予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已自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暂停上市,公司
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如未能在中国证监会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2015 年 3 月
26 日)起的 12 个月内恢复上市,或者在此期间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公
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4.投资者提问: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恢复上市?
公司答复:公司恢复上市须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7
条要求的条件,主要包括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规则规定的暂
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等。
5.投资者提问:如果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是否还会有三十个交易日?
公司答复:如果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一般而言公司股票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上
市公司股票已被本所暂停上市或者虽未暂停上市但存在其他可能被强制退市情形,
且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
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进程,且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
整理期交易,将与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公司
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详细内容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提问: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在哪个系统交易?
公司答复:公司股票已自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暂停上市,如果公司股票未能在
规定期限内恢复上市(自 2015 年 3 月 26 日起的 12 个月内恢复上市),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27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第 14.3.1 条规定
情形被终止上市后,应当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