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25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2月2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15:00至2016年2月25日15:00。
3、召开地点: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2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苏伟国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概无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的股份,并无任何股东须就本次
会议上提呈的决议案回避表决。
1、股东实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持有
和代表股份87,306,233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9.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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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代表2名,持有和代表的股份
82,714,8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47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62名,持有
和代表的股份4,591,3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257%。
2、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其中含H股股东)出席情
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持有和代表股份5,811,383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0.6654%。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22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3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持有和代表股份4,591,3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257%。
3、类别股东出席情况:
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A股股东(代理人)代表63名,持有和代表股
份86,086,2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8568%。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代理人)代
表1名,持有和代表股份1,22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3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
师、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委派专人为本次会议点票监察
人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申请停牌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后继续申请停牌,2016年2
月29日本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继续停牌申请,并预计于2016年4月30日前
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表决情况统计如下:
项 目 持有和代表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股份(股) (%) (%) (%)
与会全体股东 87,306,233 85,959,633 98.4576 122,700 0.1405 1,223,900 1.4018
与会H股股东 1,220,000 0 0 0 0 1,22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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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A股股东 86,086,233 85,959,633 99.8529 122,700 0.1425 3,900 0.0045
与会中小股东 5,811,383 4,464,783 76.8282 122,700 2.1114 1,223,900 21.0604
合并计算的表决结果:赞成票代表股数85,959,633股,占实际出席会议股东
(代理人)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306,233股的98.4576%;反对票代表股
数122,700股,占实际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7,306,233股的0.1405%;弃权票代表股数1,223,900股,占实际出席会议股东(代
理人)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306,233股的1.4018%;本议案获得表决通
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仇辉、马云鹤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投票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投票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所有议案的原本。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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