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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问泽鸿)
公告日期:2015-12-24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问泽鸿) 
〔2015〕94号
  当事人:问泽鸿,男,1965年6月出生,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恩电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问泽鸿违法减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问泽鸿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问泽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问泽鸿,系摩恩电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6月5日期间,问泽鸿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摩恩电气公司股份2,900万股,占“摩恩电气”总股本的6.60%。其中,2015年6月2日,问泽鸿减持“摩恩电气”400万股后,其累计减持“摩恩电气”的股份数量即已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5%,但问泽鸿未及时通知摩恩电气公司,随后继续减持“摩恩电气”304万股,违法减持交易金额为7,350.72万元。6月5日,问泽鸿违法减持“摩恩电气”400万股,违法减持交易金额为9,928万元。综上,问泽鸿6月2日、5日合计违法减持“摩恩电气”704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6%,合计违法减持金额17,278.72万元。
  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后,问泽鸿及其一致行动人问泽鑫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增持“摩恩电气”3,522,488.51股。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交易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及相关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问泽鸿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摩恩电气”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违法行为。
  问泽鸿和其一致行动人问泽鑫在违法减持后大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构成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问泽鸿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
  二、对问泽鸿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摩恩电气”股份的转让行为予以警告。
  三、对问泽鸿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问泽鸿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83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87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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