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暨控股股东为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在审阅文件及尽职调查后,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暨控股股东为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能够解决采矿权价款支付和项目前期建设所需资 金,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控股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公司未提供 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形。 3、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陈传江 陈红 费蕙蓉 2016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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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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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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