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 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对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追加申请15,000万元借款额度的议案》 我们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向控股股东问泽鸿先生申请人民币15,000万元借款额度属于关联交易,本项 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 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并按法规要求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 项。 独立董事: 潘志强 孙勇 王德宝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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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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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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