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一)
二零一六年二月
声明和承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接受委托,担任广东宜通
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
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
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实施情
况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宜通世纪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本独
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宜通世纪、交易对方(物联
投资、汇智投资、万景控股)及天河鸿城提供。宜通世纪、天河鸿城和交易对方
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和出具的所有文件、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
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
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对宜
通世纪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本独立财务
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宜通世纪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交易事项在商业上
的可行性评论,不构成对宜通世纪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提供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顺利履行;本次交易能到得
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核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宜通世纪董事会发布的《广东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
文件全文。
本财务顾问特别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本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合
法、合规、真实和有效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经审阅了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
和资料,仅就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
施结果所涉的相关问题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财产法律权属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中涉及该
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4、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独立财务顾问根
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独立财务顾问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实施结果的相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宜通世纪/上市公司/发
指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10)
行人/公司
天河鸿城/标的公司 指 北京天河鸿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樟树市汇智通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樟树市物联天
交易对方 指
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万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汇智投资 指 樟树市汇智通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物联投资 指 樟树市物联天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万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英文名称
万景控股 指
Mega View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交易标的/标的公司股
指 天河鸿城 100%股权
权/标的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物联投资发行的用于购买标的公司股权的上
标的股份 指
市公司股份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公司
指
产重组/本次重组 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重组报告书 指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
募集配套资金 指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0 亿元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樟树市物联天诚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樟树市汇智通天投资管理中心(有
《资产购买协议》 指
限合伙)、万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天河鸿城电子有
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补充协议(一)》 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一)》
宜通世纪关于本次重组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定价基准日 指
公告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6 月 30 日
标的公司股东变更为宜通世纪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
股权交割日 指
日。
宜通世纪为购买物联投资所持有的天河鸿城股权而向其发
股份交割日 指
行的股份登记在物联投资名下之日。
利润承诺期、利润补偿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期
自《资产购买协议》签署日至标的公司股权的股东变更为
过渡期 指
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东大会 指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独立财务顾问/广发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联信评估 指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国浩律所 指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法律意见》
《审计报告》、《天河 《北京天河鸿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指
鸿城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010 号)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合并财
《备考审阅报告》 指
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009 号)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事宜所涉及
《资产评估报告》 指 北京天河鸿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
报告》(联信(证)评报字[2015]第 A0456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重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准则第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
告[2014]53 号)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物联
投资、汇智投资、万景控股持有的天河鸿城合计 1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 5 名
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00%。具体方式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物联投资、汇智投
资以及万景控股持有的天河鸿城 100.00%股权。
2015 年 9 月 14 日,上市公司与物联投资、汇智投资以及万景控股签署了《资
产购买协议》。本次交易的作价由交易各方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
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经协商一致后确定。根据
《资产评估报告》,天河鸿城的股东全部权益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价值为
100,178.82 万元,参考评估价值,交易各方同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100,000.00 万元。
本次交易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50%
(50,000.00 万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共计发行 18,214,936 股,其余 50%
部分(50,000.00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现金支付 股份支付
获取对价
交易对方 支付金额 占总对价比 支付数量 占总对价比
(万元)
(万元) 例(%) (股) 例(%)
物联投资 50,000.000 - - 18,214,936 50.00
汇智投资 38,201.476 38,201.476 38.20 - -
万景控股 11,798.524 11,798.524 11.80 - -
合计 100,000.000 50,000.000 50.00 18,214,936 50.00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
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00%。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
金及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税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万元)
1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50,000.00
2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46,500.00
3 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税费 3,500.00
合计 100,000.0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
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则公司将以自筹资
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相关支出。
二、本次发行股份具体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分为两个部分:上市公司向物联投资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本
次交易的对价;上市公司向不超过 5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1、发行对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物联投资。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2、发行方式
非公开发行股票。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主要是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
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基础上,上市公司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充分磋商,
同时在兼顾各方利益的情况下,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采用定价
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的
90%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基础。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
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为 27.4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依据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作相应
除权除息处理,发行数量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发行价格
本次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根据《管理办法》
的相应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通过询
价方式确定:
①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
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
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依据相关规定对本次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发行数量也将进行相应调
整。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股份对价/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按照标的资产股份对价 50,000.00 万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 27.45 元/股计算,发行数量为 18,214,936 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数量也将根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在该范围内,最终
发行数量将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协商确定。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依据相关规定对本次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发行数量也将根据本次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认购方式
1、以资产认购股份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一物联投资以其持有的标的公
司股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以现金认购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六)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股份的锁定期
物联投资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为保障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物联投
资承诺在履行其相应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后方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在前述期间,未经宜通世纪书面同意,标的股份不得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
任何权利负担。在物联投资拟将标的股份质押时,其应书面通知宜通世纪董事长,
宜通世纪在接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如宜通世纪提出异
议,则物联投资不得将标的股份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股份包括锁定期内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
物联投资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本条约定的锁定
期的,上市公司、物联投资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
行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①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
交易;
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七)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三、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文件
2015 年 9 月 13 日,天河鸿城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天河鸿城全
体股东将其所持有天河鸿城合计 1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2015 年 9 月 1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2015 年 9 月 2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及相关议案。
2015 年 10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及相关议案。
2015 年 12 月 4 日,天河鸿城取得北京市东城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天河
鸿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并转为内资企业的批复》(东商审[2015]213 号),
北京市东城区商务委员会批准汇智投资、物联投资、万景控股分别将各自所持天
河鸿城股权全部转让予宜通世纪,天河鸿城持此批复 30 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有
关变更手续。2016 年 1 月 21 日,北京市东城区商务委员会批复延期申请。天河
鸿城自取得延期申请批复 30 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2015 年 12 月 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一)
的议案》。
2016 年 1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樟树市物联天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3 号)对本次交易予以核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
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资产交付及过户
2016 年 1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樟树市物联天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3 号)对本次交易予以核准。依据该核准批复,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进行了标的资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天河鸿城已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2016 年 2 月 15 日,天河鸿城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领
取新的《营业执照》。物联投资、汇智投资、万景控股等三名交易对方所持天河
鸿城 100%股权已全部过户至宜通世纪名下,天河鸿城变更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
子公司。
(二)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完成过户手续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各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等交易文件的约定,宜通世纪尚需向交易
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如期支付现金对价,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限内完
成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尚需就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办理登记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与宜通世纪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交
付与过户,天河鸿城已完成相应工商变更手续。宜通世纪本次交易已取得实施所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待实施的后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障
碍和无法实施的风险。
五、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中,未发生相
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
的调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前后,宜通世纪不存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二)标的公司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准予宜通世纪董事、监事、经理的如下变更
情况进行备案:
重组前 重组后
董事 胡伟、肖力、郑小虎 史亚洲、吴伟生、石磊、胡伟、肖力
监事 胡勇 胡季玲、林汉强、苏文辉
经理 肖力 肖力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后天河鸿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变更已依法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
七、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2015 年 9 月 14 日,上市公司与物联投资、汇智投资以及万景控股签署了《资
产购买协议》。2015 年 12 月 7 日,上市公司与物联投资、汇智投资以及万景控
股签署了《补充协议(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双方如约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未发
现违反约定的行为。
(二)本次发行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出具了如下承诺:
承诺方 出具的承诺
物联投资、汇智投资、万景控股、
关于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承诺
胡伟、胡勇、郑小虎
胡伟、胡勇
郑小虎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确认与承诺
物联投资、汇智投资、万景控股
胡伟、胡勇、郑小虎
物联投资、汇智投资、万景控股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宜通世纪实际控制人
胡伟、胡勇、郑小虎
物联投资、汇智投资、万景控股 不存在处罚、诉讼或仲裁的声明
宜通世纪实际控制人
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
物联投资、汇智投资、万景控股
形的承诺
汇智投资、万景控股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
宜通世纪董监高、物联投资
诺
天河鸿城、宜通世纪
胡伟、胡勇、宜通世纪实际控制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人、物联投资
天河鸿城、淘质折艺 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物联投资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胡伟、胡勇 委托持股及缴足出资相关责任的承诺
宜通世纪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宜通世纪董监高 上市公司董监高声明
宜通世纪董监高 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胡伟、胡勇 关于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相关责任的承诺
关于不占用天河鸿城资金及不要求宜通世纪提供担
胡伟、胡勇
保的承诺
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各承诺方未出现
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宜通世纪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宜通世
纪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独
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孙树明
财务顾问主办人:
林焕伟
朱保力
许戈文
财务顾问协办人:
王 超 沈钟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