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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7-06-05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7年6月4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总数144,781,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良顺先生委托公司副董事长茹关筠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志华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各提案后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外资股权的提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受让精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通过香港益通食品有限公司所间接持有的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49%的股份,股份转让后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将由中外合资企业成为内资企业。
    表决结果如下: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20,474,81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案》;
    股东大会同意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4,781,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修改情况以下: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有利于提高决策的针对性和办事效率;为股东谋求更大的利益。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
    (一)不超过2000万元的投资决策与调整;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
    (二)一年内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产权、期货、委托理财);
    (三)一次性不超过10,000万元的贷款及抵押贷款,但一年内累计总额不能超过2亿元。
    上述授权(一)款中,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以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发生额累计计算。涉及关联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有利于提高决策的针对性和办事效率;为股东谋求更大的利益。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
    (一)不超过2000万元的投资决策与调整;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
    (二)一年内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产权、期货、委托理财)。
    上述授权(一)款中,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以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发生额累计计算。涉及关联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4,781,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志华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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