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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国平和资产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05
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国平和资产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12号
  当事人:
  顾国平,时任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时任华安未来资产-工商银行-汇增1、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
  经查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股东顾国平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与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熙成长型2号基金、华安未来资产-工商银行-汇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华安未来资产-工商银行-汇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增2号”),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截至2015年11月5日,顾国平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慧球科技已发行股份的4.96%。
  2015年11月6-9日期间,汇增2号继续增持慧球科技股份6,436,601股,占其已发行股份的1.63%。本次增持后,汇增2号与顾国平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慧球科技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6.59%。在增持慧球科技股份的过程中,当汇增2号与一致行动人已持有的股份合计达到5%时,其理应停止增持行为并履行权益变动的披露义务,但其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并致违规增持的股份比例达到慧球科技已发行股份的1.59%,数量较大。
  经进一步核实,根据汇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全体资产委托人一致授权同意,由顾国平作为委托人代表,发出投资决策意见;资产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有权获得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决策意见,当其意见违法违规时,有权拒绝执行。因此,汇增2号的上述违规增持行为,由委托人代表顾国平直接引起,同时资产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进行合规审查,并停止执行相关违规增持指令,对顾国平前述违规行为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综上,顾国平和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慧球科技股东顾国平和资产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公司股东及资产管理人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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