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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2-06
债券代码:122226       债券简称:12 宝科创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3099 号)的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51,421,875 股新股,每股
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 8.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211,375,000 元,
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26,691,421.8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1,184,683,578.12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6]第 51000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分别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以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
行在宝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补充公司
 1                            1108200429100012743    52,537.50
       限公司扬州分行                                          流动资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补充公司
 2                            32050174743600000071   25,000.00
       限公司宝应支行                                          流动资金
                                                               收购日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3                             10167001040226885     16,200.00 传导 100%
       限公司宝应县支行
                                                               股权
       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                                      补充公司
 4                                513167983670       25,000.00
       限公司宝应支行                                          流动资金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专户,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证券和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证券和中航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证券和中航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方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证券和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
证券和中航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高元 、 冒欣 ,中航证券指定的
保荐代表人 杨滔 、 魏奕 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
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证券和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泰证券和中航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华泰证券和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证券和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证
券和中航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华泰证券和中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泰证券和中航证
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华泰证券和中航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华泰证券和中航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方法定
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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