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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2-05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累计涉及诉讼、
仲裁事项进行了梳理,并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详见编
号:临2015-002)。现对前次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在2015年2月6日
至2016年2月4日期间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1、前次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已结案共计3起,详见附件1;
    2、前次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尚未结案但有相关进展共计3起,详见附件2;
    3、前次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尚未结案但无最新进展共计3起,详见附件3。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以上诉讼、仲裁情况,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综合评估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同时,公司积极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权,紧密跟进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5日
                                                        附件 1:前次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已结案案件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序   起诉    立案    应诉(被申     诉讼(仲   诉讼或仲裁机构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审情况
号 时间      时间     请)方        裁)类型   名称及所在地                                涉及金额                                                              况
                                                                                                         2014年9月1日,深圳市福     2014 年 9 月,长
                     深圳市易通                                 长春巨龙因欠公司货
                                                                                                         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        春巨龙向深圳市
                     达通信技术                                 款,向公司背书转让两
                                                                                                         决,判令易通达于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提
                     有 限 公 司                                张支票,票面金额分别
                                                                                                         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    出上诉。2015 年
                     (简称:易                                 为 339,000.00 元 和
     2013.   2013.                             深圳市福田区人                                            公司支付货款479,000.00    4 月 29 日,深圳   长春巨龙已向公司支付
1                    通达)、长      诉讼                       140,000.00元,出票人      479,000.00
     11      11.29                             民法院                                                    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市中级人民法院     479,000.00元.
                     春巨龙通信                                 均为易通达,公司收到
                                                                                                         长春巨龙对易通达所确      驳回上诉,维持
                     设备有限公                                 支票后,按要求向付款
                                                                                                         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      原判,且二审案
                     司(简称:                                 人提示付款,但遭付款
                                                                                                         责任,案件受理费用由      件受理费由长春
                     长春巨龙)                                 人拒绝付款。
                                                                                                         二被告连带负担。          巨龙负担。
                                                                                                                                                      2015 年 5 月 25 日深圳市宝
                                                                                                                                                      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深
                                                                                                         2014年5月16日,深圳市
                                                                                                                                                      圳容亮破产清算;2015 年
                                                                2011年8月至12月,深                      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
                                                                                                                                                      9 月 7 日法院裁定认可债
                     深圳市容亮                                 圳容亮与公司签订多                       决,判令深圳容亮于判
                                                                                                                                                      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
     2013.   2013.   科技有限公                深圳市宝安区人   份货物买卖合同,截至                     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2                                    诉讼                                                                                                —           产分配方案》,公司债权
     7.18    8.8     司(简称:                民法院           2013年7月,深圳容亮       1,021,593.20   向 公 司 支 付 货 款
                                                                                                                                                      属普通债权,未得到清偿;
                     深圳容亮)                                 尚 欠 公 司 货 款                        1,021,593.20元及逾期付
                                                                                                                                                      2015 年 11 月 24 日法院终
                                                                1,021,593.20元。                         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结深圳容亮破产程序。(前
                                                                                                         由深圳容亮承担。
                                                                                                                                                      期公司已根据账龄分析法
                                                                                                                                                      累计计提 30%坏账准备)
                                                                2014 年 7 月 30 日,上                   2015 年 3 月 9 日,上海
                     上海美上汽
                                                                海美上与公司签订汽                       仲裁委员会裁决上海美
     2014.   2014.   车销售有限                                                                                                                       上海美上已向公司支付
3                                    仲裁      上海仲裁委员会   车采购合同,双方因货       920,00.00     上于裁决日起 15 日内            —
     10.16   10.21   公司(简称:                                                                                                                     92,000.00 元
                                                                物交付是否符合合同                       向公司返还货款92,000.00
                     上海美上)
                                                                约定产生纠纷。                           元,仲裁费由公司承担。
                                               附件 2:前次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尚未结案但有相关进展案件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序   起诉    立案    应诉(被申     诉讼(仲   诉讼或仲裁机构   诉讼(仲裁)基本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审情况
号 时间      时间     请)方        裁)类型   名称及所在地           情况               涉及金额                                                                      情况
                                                                                                                                                               2014 年 11 月公司已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
                                                                                                                                          2014年1月17日,
                                                                                                       2013年12月9日,东莞市第一人                             执行未果,未联系到其
                     东莞市星火                                                                                                           东莞星火向东莞
                                                                截至2012年11月30                       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东莞                            法定代表人,未获得财
                     通讯科技有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   2012.                             广东省东莞市第   日,东莞星火尚欠                       星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                           务账目。目前已向公安
1                    限公司(简      诉讼                                                                                                 提出上诉,二审
     11.16   12.11                             一人民法院       公司货款                5,998,784.80   向公司支付货款 5,998,784.80 元                          机关报案,截至公告
                     称:东莞星                                                                                                           于 2014 年 6 月 19
                                                                5,998,784.80元。                       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案件受理                              日,尚未收到立案反
                     火)                                                                                                                 日开庭,维持原
                                                                                                       费、保全费由东莞星火承担。                              馈。(前期公司已根据
                                                                                                                                                判。
                                                                                                                                                               账龄分析法累计计提
                                                                                                                                                               32.30%坏账准备)
                     四川万瑞通                                 公司与四川万瑞、
                     信有限责任                                 深圳兴泽签订了
                                                                                                       2015 年 8 月 30 日,四川成都市     2016年1月14日,
                     公司(简称:                               一系列产品购销
                                                                                                       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       公司向成都市中
     2014.   2014.   四川万瑞)、              四川成都市武侯   合同,二被告未支
2                                    诉讼                                               847,350.25     款项由深圳兴泽清偿,驳回公司       级人民法院提出                —
       8     8.22    深圳市兴泽                区人民法院       付货款,公司请求
                                                                                                       原诉请,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         上诉,截至公告
                     科技有限公                                 判令二被告连带
                                                                                                       担。                               日,尚未开庭。
                     司(简称:                                 支   付    货     款
                     深圳兴泽)                                 847,350.25 元。
                                                                2013 年 11 月 29                       2015 年 11 月 20 日,北京市石
                                                                                                                                          2015年12月1日,
                      北斗国科                                  日,公司与北斗国                       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
                                                                                                                                          北斗国科向北京
                     (北京)科                                 科签订产品购销                         北斗国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2015.   2015.                             北京市石景山区                                                                             市第一中级人民
3                    技有限公司      诉讼                       合同,截至 2014        4,786,000.00    日 内 , 向 公 司 支 付 货 款                                    —
      1.7      1                               人民法院                                                                                   法院提出上诉,
                     (简称:北                                 年 12 月 31 日,北                     4,786,000.00元,违约金957,200.00
                                                                                                                                          截至公告日,尚
                      斗国科)                                  斗国科尚欠货款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
                                                                                                                                          未开庭。
                                                                4,786,000.00 元。                      用由北斗国科负担。
                                                附件 3:前次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尚未结案但无相关进展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序   起诉    立案    应诉(被申     诉讼(仲   诉讼或仲裁机构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判决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审情况
号   时间    时间     请)方        裁)类型   名称及所在地                                 涉及金额                                                        执行情况
                                                                                                          2012 年6月13日,安徽省合
                                                                2010 年4月至 6月,恒和通                                                               2012年11月7日公司
                     合肥恒和通                                                                           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   信与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                                                                 已向法院申请强制
     2012.   2012.   信有限公司                                                                           作出判决,判令恒和通信于
1                                    诉讼      技术产业开发区   同,截至2012年4月,恒和     898,110.20                                        —       执行,已执行货款
     4.9     4.17    (简称:恒                                                                           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货
                                               人民法院         通 信 尚 欠 公 司 货 款                                                                53.81 万元,剩余货
                     和通信)                                                                             款 898,110.20 元,案件受理
                                                                898,110.20元。                                                                         款正在执行中。
                                                                                                          费由恒和通信承担。
                                                                                                          2013年8月7日,南京市建邺
                                                                                                          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
                                                                2011年7月至10月,江苏东                                                                2013年9月13日公司
                     江苏东汇通                                                                           江苏东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汇与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                                                                 已向法院申请强制
     2012.   2012.   信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建                                             10 日 内 , 支 付 货 款
2                                    诉讼                       同,截至2012年4月19日,                                                       —       执行, 已执行货款
     7.5     7.8     (简称:江                邺区人民法院                                1,325,807.00   1,325,807.00 元及延迟付款
                                                                江苏东汇尚欠公司货款                                                                   53.5 万元,剩余货
                     苏东汇)                                                                             造成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
                                                                1,325,807.00元。                                                                       款正在执行中。
                                                                                                          受理费、保全费由江苏东汇
                                                                                                          承担。
                                                                2010 年11月19日,公司与
                     安徽云龙科                                                                           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开庭
                                                                云龙科技签订《印制电路板
     2013.   2013.   技发展有限                                                                           仲裁,截至公告日,合肥仲
3                                    仲裁      合肥仲裁委员会   采购合同》,截至 2012 年                                                      —              —
     9.25    9.26    公司(简称:                                                          566,007.85     裁委 员 会 尚未 出 具裁 决结
                                                                底,云龙科技尚欠公司货款
                     云龙科技)                                                                           果。
                                                                566,007.85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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