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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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量:78买一价:24.960卖一量:178卖一价:24.970
上海钢联: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2-04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
4、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
       计。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16 年 2 月 4 日(星期四)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2 月 4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3日15:00至2016年2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 68 号 1 号楼 9 楼会议
      室
3、   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军红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2,111,4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04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793,5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7908%。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383,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65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5,2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18%。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2,728,368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74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728,3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490%。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上海金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
关公告。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为:
      同意51,651,45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48,923,09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
意2,728,368股;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0股;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3,583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反对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弃
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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