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在会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
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11 名,实际到会董事 11 名,符合《公司法》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对本次会议的内容已充分了解。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方式的议案》,具体如下:
经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金
不超过人民币 3.6 亿元(含 3.6 亿元)的公司债券,可选择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详见 2015 年 10 月 31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预案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方式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后,一次发
行。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