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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达: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02-02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做出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郝彬先生的履历,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绩效等情
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147条和《公司章程》第95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认为其具备担任相
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
    我们同意提名郝彬先生为公司董事,并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欧秋生                   赵晓光                    徐虹
                                                       2016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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