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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01-29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现就与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及《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地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在 2015 年度除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蒙维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10,000 万元担保外,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控股
股东的所有子公司、其他关联单位、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对外担保延续到本报告期的事项。
    2、公司子公司——安徽皖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花山
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皖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广维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皖维膜材料有
限责任公司在 2015 年度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及关联方、其他关
联单位、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对外担
保延续到本报告期的事项。
    我们根据核查情况认为: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对待
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违规或失当的
对外担保,也没有因对外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和损失。公司及公司
董事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过审查,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属正常经营性往来,交易定价按市场原则进行,
2015 年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没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2016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充分考
虑了公司各类关联业务实际情况,关联交易数额符合公司 2016
年度经营预算。同意将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注册会计师
方长顺、翟大发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合
并报表口径计算,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9,231,224.99 元,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按 10%提取
盈 余 公 积 7,658,357.68 元 , 加 上 2014 年 度 未 分 配 利 润
105,952,302.74 元,扣除膜材料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日前产
生的未分配利润 4,313,780.39 元,扣除 2015 年中期分配股利
32,917,893.84 元 后 , 本 年 度 实 际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170,293,495.82 元。
    鉴于公司 2015 年中期已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拟定:
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由于公司 2015 年中期已实施现金分红分配方案,
为公司长远的发展,报告期公司董事会拟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
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同时兼顾了公司发
展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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