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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水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6-01-29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胡海若、罗小平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官方网站刊登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
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含网络
投票事宜)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钢先生主持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1 月
2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股份 140,665,1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及本所律师列席了
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确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及认购份额的
议案》;
    2、《关于确认募集资金投向优先顺序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中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之一参与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监票,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在会议现场当场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规则》的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各项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
及认购份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4,727,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8%;反对 1,36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募集资金投向优先顺序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4,727,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8%;反对 16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弃权 1,200,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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