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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6-01-29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7 日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 15:00 期间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股份 66,448,9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37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52,991,4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4.1595%;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13,457,473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11.21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因议案属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1.《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856,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990%;
    反对 2,592,1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01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4,3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743%;
    反对 2,592,1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825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王晏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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