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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01-28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
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
股东权益的情形,并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使用;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
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
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季绍良             叶祖光
                      王雪华             张   维
                                                     201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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