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国航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日期:2016-01-27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92,796,331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年 2月 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3年 1月 16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7号)核准,公司于 2013年 1月 24日向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了 192,796,331股 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结果已于 2013年 2月 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3年 1月 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中航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于 2016年 2月 1日上市流通(2016年 1月 30日为非交易日,转让日期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限售股持有人中航集团公司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截至本公告日,本次限售股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前述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无上市特别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履行本次发行持续督导责任的保荐机构,针对本次限售股流通的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
    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保荐机构对中国国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92,796,331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年 2月 1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 
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股数量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192,796,331 1.47% 192,796,331 0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本次上市前变动数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1、国家持有股份 192,796,331 -192,796,331 0
    单位:股本次上市前变动数本次上市后 
件的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92,796,331 -192,796,331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A股 8,329,271,309 192,796,331 8,522,067,640 
H股 4,562,683,364 0 4,562,683,364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2,891,954,673 192,796,331 13,084,751,004 
股份总额  13,084,751,004 0 13,084,751,004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九、其他说明 
    2015 年 8 月 3 日,中航集团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 8,691,786股,自前述增持之日起 12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中航集团公司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详见公司于 2015年 8月 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