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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03-02-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2001)珠法经初字第237号(以下简称案件一)及(2002)珠法经初字第234号(以下简称案件二)“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原告:香港鸿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审审理情况
  (一)案件一
  原告香港鸿威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合资经营纠纷一案,珠海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珠海中院(2001)珠法经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人民币12108650元及其利息(从1995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给原告香港鸿威投资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0171元由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件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珠海中院(2002)珠法经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应承担金光公司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能偿还借款本息1╨2的赔偿责任。金光公司所欠贷款金额为:2988464.79美元的本金及从2000年9月19日起至起诉之日2001年11月26日止的利息515042.88美元;被告偿付原告因追偿贷款所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23390港元及94500美元、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固定诉讼费1550港元、1775港元的一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055元,由原告负担75927元,被告负担75928元。
  特此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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