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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股份关于“12宝科创”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6-01-27
债券代码:126     债券简称:12宝科创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宝科创”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26,债券简称:12宝科创,发行规模:6亿元)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12宝科创”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12宝科创”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发行人按照5.48%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其
    中,选择不回售的,其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48%;部分回售的,发
    行人兑付回售部分债券份额的本金,继续持有部分在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
    5.48%;全部回售的,发行人兑付全部回售债券份额的本金。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代码:100925   回售简称:宝胜回售。
    ●回售申报期/登记期:2016年1月26日、2016年1月27日、2016年1月28日;回售
    申报期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12宝科创”并接受上述不上调票面利率的决定。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年3月7日。
    ●风险提示:本次回售等同于“12宝科创”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2016年3月7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2宝科创”,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宝科创”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期间利息。
    一、“12宝科创”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宝科创。
    3、债券代码:126。
    4、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5、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
    6、债券利率: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5.48%,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
    存续期第3年末上调“12宝科创”后2年的票面利率。
    7、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12宝科创”存续期内第3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12宝科创”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12宝科创”的票面利率及
    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12宝科创”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12宝科创”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12宝科创”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
    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3年3月6日。
    12、付息日:“12宝科创”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6日,若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兑付日:“12宝科创”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3月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4、担保条款: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公司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15、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12宝科创”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本次回售等同于“12宝科创”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2016年3月7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2宝科创”,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宝科创”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3、回售代码:100925   回售简称:宝胜回售。
    4、回售申报期:2016年1月26日、2016年1月27日、2016年1月28日;回售申
    报期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12宝科创”并接受上述不上调票面利率的决定。
    5、回售价格:100元/张。
    6、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12宝科创”的全部或部分按面
    值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
    7、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申报,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
    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12宝科创”并接受上述不上调票面利率的决定。
    8、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年3月7日(因2016年3月6日为周日,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3月7日)。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年3月7日(因2016年3月6日为周日,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3月7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利率
    为5.48%。每手面值1,000元的“12宝科创”派发利息为54.80元(含税)。扣税后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3.84元;扣税后非居
    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9.32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12宝科创”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2宝科创”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宝科创”债券持有人应在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8日
    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宝科创”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2宝科创”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宝科创”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6
    年3月7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工作内容 
2016年1月25日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是否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 
2016年1月26日至1月28日本次回售申报期、发布两次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6年2月3日前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6年3月7日付息日/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发布关于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宝科创”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6年3月7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2宝科创”债券。请“12宝科创”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宝科创”按净价进
    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八、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九、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 
联系人:曹荣竹 
联系电话:0514-88248896 
传真:0514-88248897
    2、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1楼 
联系人:徐思、王雨泽 
电话: 0755-82960525、010-57609511 
    传真: 0755-82943121 
邮政编码: 51802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楼 
联系人:费琳 
联系电话:021-68419135 
传真:021-68875802-8234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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