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
意将《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16年1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必要时可以
一十八
条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董事长不能
二十条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董事履行职务。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设副董事长的,公司副董事长
应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