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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元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1-26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重整申请能否获得法院裁定受理存在不确定性
   重整能否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重整若失败,公司存在清算风险;同时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一、重整申请进展情况
    2015年8月27日,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珠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2015)珠中法民二破(预)字第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珠海中院对公司的重整申
请正式立案。珠海中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进行审理。
    2015年9月29日,珠海中院就公司的重整申请组织召开听证会,公司股东、
公司债权人和公司管理层以及职工代表均有人员出席。珠海中院通过此次听证会
多方面了解公司重整事项的各个相关方的情况。出席此次听证会的公司债权人、
公司股东、公司管理层以及职工代表均表示支持公司申请重整。
    公司根据听证会召开过程中珠海中院提出的要求,已分别于2015年10月12
日及10月19日向珠海中院提交补充资料。
    2015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5)珠中法破(预)字第3-1号《公
告》,根据该《公告》内容,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5年11月28日起30日内向公司
清算组[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点:珠海市钰海环
球金融中心12层1215室,联系人:刘亚晶律师,联系电话:0756-3195298)。详
细内容参见《*ST博元关于收到法院<公告>暨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13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12】261号),公司重整事项目前正在履行相关的行政审批程序。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存在不能获
得法院裁定受理的情形,即公司重整程序能否启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述风险
提请各位投资者予以关注。
    2、此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公司的重整申请后,存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以及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等原因而被法院裁定终
止重整,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也将终止
上市。上述风险提请各位投资者予以关注。
    3、2015年5月25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对珠海
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2015]216号)。公司因涉
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14.1.6条和第
14.1.7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公司恢复上市须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7条要求的条件,主要包括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
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
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2).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
    (3).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
    (5).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换下列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3).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
    (4).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人
员。
    (三)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
已执行完毕;
    (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
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四)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四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
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四项条件。
    4、破产重整是否成功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但破产重
整是目前帮助公司摆脱债务及经营困境、走向重生进而恢复上市或者在退市不可
避免的情况下帮助公司实现重新上市的最有效途径。
    上述风险提请各位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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