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 月 22 日下午 2:30
(1)通过深圳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6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
年 1 月 21 日 下午3:00 至 2016 年 1月 22 日下午3: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29 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 月 15 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金铎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是 7 名,代表股份数
186,866,5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600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数
186,866,57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6.60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的 0%。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熊海涛女士、何宇飞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1)同意选举熊海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6,866,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 18,010,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2)同意选举何宇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6,866,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 18,010,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沈肇章先生、麦堪成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
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1)同意选举沈肇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6,866,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 18,010,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2)同意选举麦堪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6,866,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 18,010,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为孙公司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6,550,774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8310% ; 反 对 票 为 315,800 股 , 占 参 加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0.1690% ;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6,866,574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6,866,574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
该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由 2015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已在 2015 年 12 月 30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2 日